Page 72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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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內航空公司,惟個別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
比例上限為25%,所有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之外國公司之集體
(aggregate)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40%。但在某些特殊情形
下,澳政府可考慮同意投資持股比例超過上述規定。另所有外國
投資人(包括未經營澳洲航線服務者)亦可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
益下,取得澳洲國內航空公司100%之股權,或成立一新航空公
司。
(2) 國際航空服務:
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外國航空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際
航空公司。個別外國航空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上限為
25%,所有外國航空公司集體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35%。其
中Qantas為澳洲國家航空公司,加訂所有外人持股上限49%。此
外,許多國家利益因素亦將列入考慮,包括董事會成員之國籍及
該企業營運之地點。
4、機場(Airport)投資案:
計劃取得澳洲機場股權之投資案須依按規定提出申請,並接受個
案審查。「1996年機場法(Airport Act 1996)」規定外人持股上限為
49%、航空公司持股上限5%,以及雪梨、墨爾本、布里斯本及伯斯
機場間之交叉持股(cross ownership)限制。
5、航運業(Shipping)投資案:
依據「1981年船隻登記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在澳登
記之船隻須主要為澳人所擁有,除非該船隻經指明為澳業者所租用。
6、媒體業(Media)投資案:
所有投資於媒體業之非資產組合(non-portfolio)投資計畫,不
論其金額多寡,皆須先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另持股比例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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