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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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之資產組合(portfolio)投資計畫亦須接受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1) 廣播業(Broadcasting):
外人投資現有廣播公司或成立新廣播事業,須接受個案審
查,並符合「1992年廣播服務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之下列相關規定:外人投資商業電視廣播事業之個別公
司持股比例上限為15%,集體投資持股上限則為20%。另外國人
士不得控有商業電視廣播執照,且相關事業董事會之外國董事人
數之比例不得超過20%。個別公司持有收費電視(Subscription
TV)廣播服務執照之持股比例上限為20%,集體投資之持股上限
則為35%。另「廣播服務法」並未對商業無線電台及其他廣播服
務設定持股或控制規定。
(2) 報紙:
澳洲限制外人對全國性、都會性、市郊及區域性等大發行量
新聞報紙事業之投資。任何擬持有現有報紙事業5%以上股權或於
澳發行新報紙之投資皆需接受個案審查。外人直接投資全國及都
會性報業之個別持股比例上限為25%,資產組合投資可持有5%,
即最高計為30%;外人投資市郊及區域性報業之非資產組合投資
集體持股比例須低於50%。
7、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s)投資案:
澳洲電信公司(Telstra)為澳聯邦政府所擁有,惟澳政府正進行
民營化過程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35%,外人個別持
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5%(亦即澳政府將出售其所持Telstra股份中
之三分之一,其中外人持有該出售股份之比率上限為35%,外人個別
持有該出售股份之上限為5%)。1997年以後,新設立通訊公司須依
「外人收購及接管法」之規定,就投資案是否符合澳國家利益進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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