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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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 提出報稅單,說明董事身分、主要業務活動、所發資本之詳情、
債務清償能力及其它事項。
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ies):
需自大眾籌募資金,依法成立之上市公司。澳公司法規定,上市
公司至少須有3位董事(Directors),其中兩位須為居住於澳洲之自然
人。另每年除須就公司之董事、持股人、資金及其他特殊事項向澳證
券委員會提出年報外,亦須提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公司之
稽核報告,以作為該委員會稽核之參考。
3、無責任公司(No Liability Companies):
澳公司法提供1項以採礦為目的之特殊型態之公司-無責任公
司。此類公司僅能從事採礦業務活動,公司名稱之後加註”NL”以
表示其性質。該類公司具有下列兩項特徵:
- 持股人並無契約約束之繳款責任,惟經催繳後未付款之持股人將
喪失其股權,該股份將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 得以票面價值之折扣價出售股票。
4、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ies):
依據澳公司法規定,擬在澳洲營商之外國企業須向澳洲證券委員
會辦理註冊登記,註冊時並須任命一名在澳代理人。該代理人可為在
澳居住之個人或設籍於澳州之公司,並經授權代表外國公司接受傳
票、通知書及負責外國公司之一切義務。
註冊後之外國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其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並須在公司所有之公開文件上標註其註冊號碼。另在滿足下列
條件下,外國公司亦可移址至澳洲:
- 外國公司不得在國外進行管理;
- 公司之移址須符合該公司原註冊地之法令規定並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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