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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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1、私營公司(Proprietary Companies):
澳洲之公司多為私營或有限責任之控股公司,該類公司名稱加註
“Proprietary Limited”或“Pty Ltd”以表示其性質,其主要特性如
下:
- 至少須有一名股東;
- 持股人數須在50人以下;
- 禁止公開邀股或發行債券;
- 至少須有1名駐澳洲之董事;
- 至少須有1名駐澳洲之公司秘書(可由董事兼任)。
此類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出示
最近之資金狀況並證明自上次提出報告以來,未進行任何公開邀股或
發行債券及證明公司持股人數仍在50人以下。該類公司依公司法可劃
分為“大型企業”及“小型企業”。倘某公司於某財政年度符合下列3
項標準之2項以上,即被劃分為大型企業:
- 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營業收入達1,000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資產達500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員工數達50人者。
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兩項者,即屬小型企業。依據澳公司法,小型
私營公司無須製作大型私營公司所須提出之較為繁雜之財務報告。惟
倘小型私營公司係由外國公司所控有,則仍有義務製作與大型公司相
同之財務報告。所須製作之財務報告包括:
- 提出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任命審計員審計公司之財務報表;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之4個月內,向澳證券委員會提交財務報表,並
向各股東提供報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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