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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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 原駐地法令倘未對公司移址加以規定,其移址須獲三分之二股東
之同意。
外國公司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歸化成為澳籍公司(Naturalising
company):
- 澳人持股比例須在25%以上;
-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澳國民在董事會之比例須占多數;
- 公開承諾將提高澳人之持股比例至51%以上,並依照該公司、主
要持股人及澳政府所達成之協議,定期與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
(FIRB)就提高該公司澳人持股比例至51%事進行諮商。
在達到澳人持股比例為51%之目標,並與澳政府及該公司主要持
股人取得協議後,該公司將可獲准歸化為澳洲籍。另外國公司歸化為
澳洲籍須依「Foreign Acquisitions & Takeovers Act」規定,不得有違
澳國家利益。歸化為澳洲籍之公司可享有某些利益,如該類公司於進
行新自然資源開發計畫時,即無須向澳政府提出申請。
(四)公司之成立
辦理成立公司之申請登記時,須備齊公司備忘錄(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及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向「澳證券暨投資委員
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提出申請,另私營
公司之申請雖無須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述文件,惟仍須備妥該等文件以備
該委員會檢查。
公司章程須詳述公司名稱、股份票面價值及股票發行量、責任範圍、
購股人之姓名地址及公司成立宗旨報告書等。公司條例則須詳述公司之
管理規範,如股東權利及義務、股份轉移方式、董事之任務與權限、資
本之變動、股東會與董事會之程序、帳目及查帳資料。
澳公司法中亦提供公司章程之標準格式,倘申請成立之公司不擬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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