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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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局舉報違法案件。
6、本法定義之土地(land)包含建物(含新建住宅或舊住宅)或建物之
一部分與土地之底土(地下部分),澳洲土地(Australian land)指農
地、商用地、住宅用地或礦業或生產相關物業,另澳洲土地權益
( interest in Australian land )不僅含完全擁有地權( freehold
interests)更含其他權益,如租賃與持有澳洲土地實體之有價證券權
益。相關涉及土地投資案之審查門檻如次:
(1) 所有投資人投資住宅用地、商業用空地與國家安全土地之審查門
檻均為0元。
(2) 來自與澳洲簽署FTA國家(含智利、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紐
西蘭、秘魯、新加坡、南韓、美國、CPTPP成員國)之私人投資
者:
A. 農業用地:智利、紐西蘭與美國適用審查門檻12.16億澳元。其他
國家適用1,500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11.92億澳元。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智利、紐西蘭與美國適用審查門檻12.16億
澳元。其他國家適用0元。
(3) 來自與澳洲未簽定FTA國家(如我國)之私人投資者:
A. 農業用地:泰國投資人取得農地完全或僅用於初級農業生產事業
者,適用5,000萬澳元審查門檻,其他國家為1,500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2.81億澳元,另涉及礦業與關鍵基礎建設(如
機場或港口等)之敏感項目則適用6,100萬澳元。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適用審查門檻為0元。
(4) 外國政府投資人:任何土地相關權益適用審查門檻皆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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