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澳大利亞
P. 67
投資法規及程序
澳洲實體相當股權(20%或以上股權)、澳洲媒體事業至少5%之股
權、(3)超過投資金額審查門檻、(4)未符合豁免條件。另外國政府
投資應通報案件之2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政府投資
人、(2)取得澳洲實體或企業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權)、新設立
澳洲企業、取得物業權益或取得礦業、生產或開發之實體至少10%權
益。應通報國安案件之3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人、
(2)取得國安事業或經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
權)、新設立國安事業、取得國安土地或取得國安土地開發物業之權
益、(3)未符合豁免條件。
2、加入國家安全測試機制,涉及國家安全土地投資案、租賃國家安全
土地以及直接投資相關國家安全事業(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如
電信、能源、港口、數據以及小規模國防產業供應商與服務提供者等
科技業納入適用,均應通報財長取得核可後始得進行投資。
3、賦予財長對指定投資申請案進行審查(“calling-in” an application for
review)之權力以及賦予財長對已核准之投資案否決或附加條件之最
終權力。
4、投資人須以線上電子形式向澳洲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提出投資
申請案,有關住宅投資申請案則須向澳洲稅務局(ATO)提出申請。
財長可於30日內完成核定,並得視情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展延90日
以及以臨時行政命令(interim order)再展延90日。投資人亦得以書
面同意展延審核之期間。
5、外國投資人倘自覺違反應通報義務,應自行揭露相關內容,以獲處
較低之罰則。在未獲外人投資審查許可前,即違反應通報案件與應通
報國安案件之規定者,得就該申請案提出申請追溯許可(retrospectiv
e approval)。另該法訂定吹哨者條款,鼓勵匿名向財政部或澳洲稅務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