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海地
P. 49
附 錄
等)之費用,在使用期間視同開發支出。為裝置設備或訓練員工而給付
在海地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之外國技術人員之薪資,亦可列為開發支
出。
第26條: 所有享有所得稅豁免優惠之企業,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營業,可
經跨部會投資委員會核准後依照暫停營業時同比例延長免稅優惠期限。
第27條: 合乎第19條規定且經跨部會投資委員會核准之企業,除本投資法所提供
之優惠外,其他財稅優惠包括:
(1)所得稅完全豁免之優惠不得連續超過15年:
完全免稅優惠期過後,企業須繳納部分稅賦如下:
(a)第1年之企業年所得 15% 須納稅。
(b)第2年之企業年所得 30% 須納稅。
(c) 第3年之企業年所得 45% 須納稅。
(d)第4年之企業年所得 60% 須納稅。
(e)第5年之企業年所得 80% 須納稅。
(f) 第6年之企業年所得須全部納稅。除非因本投資法第26條所述
之不可抗力因素,否則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不得更新或延長。
(2) 加速折舊率:
(a)有建築物之地產:1年10%
(b)營業用重資材、引擎、機械、固定資本及器材:1年 25%
(c) 經營開發用可動資材:1年20%
(d)輕資材、工具、設備、空氣調節器、資訊器材:1年50%
(e)地面運送器材:1年50%
(f) 軟體:1年100%
(g)海上或空中交通設備:1年 50%
(h)辦公室資材:1年 33%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