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海地
P. 48
˙選擇原料及服務供應者之自由。
˙對商標、專利之保護及其他形式之產業保護。
˙股息及其他收入之轉讓,如第5條(l)及第5條(m)。
第18條: 除了上述一般性權利及保障外,若干可能有助於海地社會經濟發展之投
資行為,將可享有本投資法規定之獎勵優惠。
第19條: 適用本投資法獎勵優惠之投資案包括:
(a) 從事外銷或進口物料加工再外銷之投資。
(b)農業投資。
(c) 手工藝品投資。
(d)國家工業投資。
(e) 觀光產業投資。
(f) 免稅區投資。
(g)其他特殊領域投資。
第20條: 所有有意在基礎建設不足或缺乏之地區設廠投資者,可提出計畫申請建
設。所謂基礎建設係指廠商營運必需之普遍性建設及設備。
第21條: 享有獎勵優惠之企業所有者或經營者須繳納企業給付之個人所得稅。
第22條: 享有獎勵優惠之企業,其進行銷售、轉讓、合併、贖回或其他合夥行
為,須事先經跨部會投資委員會之許可。
倘享有獎勵優惠之企業讓售他人,後者須證明讓售後該企業當初獲本投
資法獎勵優惠之條件維持不變,方可繼續享有相同之獎勵優惠。
第23條: 受僱於獎勵優惠企業且工作合約超過3個月之外國員工享有外國執照免稅
待遇,惟該外國員工須事先取得工作證及相關免稅證明。
第24條: 享有特別獎勵優惠之企業除非獲得衛生部核准提供適當之醫療衛生服
務,否則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第25條: 本投資法規範之企業基於實際經營需要而向外國購買技術(執照或專利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