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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附錄四 海地投資法中文摘譯
第1條: 本投資法之宗旨為遵守海地共和國憲法、法律、條約及協定規範下,透
過提供便利、自由化、鼓勵及擴大民間投資,以促進海地經濟發展與成
長。
第2條: 海地政府同意提供所有投資者一般性保證。本投資法明訂獎勵投資廠商
之條件及形式,獎勵對象包括有助於提昇海地優先或策略性產業競爭
力、附加價值、長久性就業機會、更新生產設備、促進經濟成長、降低
財政赤字或提供勞工訓練之廠商。
第3條: 上述投資保障亦適用於所有符合本投資法規範而從事生產或提供服務之
自然人或法人,無論何種國籍,只要在海地領土上固定從事投資行為即
可。除一般性投資保障外,關稅及財稅減免亦屬獎勵條例之一部分。
第4條: 本投資法有效期間提供投資者之保障及其他優惠不得被限制或取消。
第5條: 本投資法對下列名詞之定義:
(a) 鼓勵投資:所有例外之優惠措施係為嘉惠特定領域之企業經營。
(b)免稅企業:所有定居或非定居之自然人或法人,凡在免稅區內從事
外銷生產活動、銷售或服務行為者,皆屬免稅企業。
(c) 商業性免稅企業:所有從事外銷包裝、批發或服務之免稅企業,皆
屬商業性免稅企業。
(d)工業性免稅企業:所有從事外銷產品生產、勞動提供或裝配之免稅
企業,皆屬工業性免稅企業。
(e) 稅賦及關稅減免:本投資法規範之企業享有關稅及其他稅賦之減
免,但不包括使用公用事業特許權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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