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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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投資:提供資產用於非立即性最終消費之生產、產業或服務活動
者。
(g)優先投資:所有本投資法規範之獎勵性投資。
(h)優惠投資:所有本投資法所列對若干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之投資。
(i) 投資者:所有提供資源投入第(f)點所述之生產或服務活動之自
然人或法人。
(j) 企業:從事生產或服務且財務獨立之經濟體及技術開發者。
(k)優惠產品:屬於優先生產產業及享有稅賦與關稅特殊優惠之產品。
(l) 收益:因投資行為衍生之利益、租金或利息(直接或間接報酬),
以及所有來自轉讓所產生之價值。
(m)優惠收益:因優惠投資或優惠產品產生之收益。
(n)免稅區排除條款:為了再出口而利用保稅倉庫、國際轉運或免稅臨
時輸入行為之廠商不適用免稅區優惠。
第6條: 本投資法適用於所有本國及外國投資。本投資法之優惠措施擴大適用於
有助於改善環境之企業。倘廠商生產過程對環境造成超過許可標準之不
利影響,則環境部及其他有關機構可據以建議取消本投資法賦予之優
惠。
第7條: 投資者享有進行憲法及法律允許之所有商業及投資行為,特別是下列權
利:
(a) 從事自己選擇之經濟活動。
(b)在遵守勞工法之條件下,徵聘及解僱所屬員工。
(c) 對生產之產品及服務進行商業化。
(d)自由地建立企業管理制度。
(e) 選擇其原料供應來源。
(f) 加入所有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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