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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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檢驗費之豁免。
第30條: 所謂農業投資包括:
(1)遠洋漁業。
(2)水產工業。
(3)畜牧工業。
(4)園藝工業(水果、蔬菜、裝飾及藥用植物、花卉、茶葉、香料
等)。
(5)林木業。
以及其他經跨部會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之相關投資。
第31條: 農產企業、農業發展公司及農業合作社從事上述生產活動,除享有農業
法規及本投資法提供之優惠外,還享有以下優惠:
(1)從事企業生產及擴張所需進口設備、材料之關稅及財稅減免,包
括:
˙曳引機、耕耘機、漁船及其他企業開發所需之交通工具。
˙種子、魚苗、肥料、殺蟲劑、植物、殺菌劑及其他與農業、畜
牧業及漁業有關之材料。
˙釣魚線、漁網及其他漁業工具。
˙建造溫室之器具及材料、飼養家禽用之孵化器。
˙設備維修所需之工具及更換零件。
˙收成後所需之機械、工具及處理設備,譬如摘果機、脫榖機。
˙企業生產所需之包裝、保存設備。
˙企業生產所需之包裝、保存設備。
(2)工薪資支出及其他直接稅賦之減免,優惠期以15年為限。
(3)進口倉儲臨時輸入免稅。
第32條: 所謂手工藝業投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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