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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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程序階段 所需文件及步驟 補充說明
1950 ( Form A-7:
2,500,000 緬元)
海外公司 Overseas
Corporation(Form A-8:
250,000 緬元) = 》
Branch & Representative
辦公處,需用此類公司
註冊
遞交申請後,註冊官將進行
審核相關資料
4. 公司註冊證書
獲得批准後,DICA 將使用
電子郵件發送公司註冊證書
資料來源 :
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howto/registeracompany
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prescribedforms.aspx
注意事項:緬甸公司法(2017)中,未規範設立公司之最低資本額。但據緬甸投資
暨公司管理局(DICA)表示,相關部會在審核公司之設立資本額會考
量公司之設立資本額與所投資項目之合理性,且政府會以函令方式規
範特定行業的最低資本額。
(二)投資產業類別
以下產業為緬甸投資法第八章規定投資者需向委員會提交許可申請的
產業類別:
1、對國家有戰略意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為:
(1)對於科技(資訊、通信、醫療、生物、或類似產業)、運輸基建、
能源基建、都市基建及新城開發、萃取/自然能源或媒體部門之投
資[且其預期投資價值超過2,000萬美元];
(2)為了某特許權、協議、或類似的由相關權力部門授權所批准之投
資[且其預期投資價值超過2,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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