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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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2)提案需提交予國會部(Pyidaungsu Hluttaw)批准。
(五)申請緬甸投資委員會核發投資認可(Endorsement)之程序:
1、投資人向 MIC 提出申請,必需填妥投資計畫書表 4-A 或 4-B
(Endorsement Application Form 4-A或4-B)之資料及簽名。
2、須提供資料包括:投資認可申請表4A(提交給MIC)或申請表4B
(提交給DICA省或邦辦事處認可)、所有董事身分證複印件(緬甸
投資者)或護照複印件(外國投資者)、財務文件(銀行對帳單)、
在當地購買或帶有HS 4位編碼之進口機械設備及原材料清單、公司
或工廠位置圖、土地所有權證明或文件、土地使用表格7A(提交給
MIC)或表格7B(提交給DICA省或邦辦事處認可)、合資協議草案
(若為合資企業)。
3、MIC或DICA省/邦辦事處收到投資認可申請表後審查資料是否足夠,
若不足將要求補齊及重新送件。
4、DICA將在15個工作日內發送接受或拒絕信,如申請表被拒絕,委員
會將向投資者發出拒絕之通知,並說明駁回理由。若申請表不被拒
絕,將被視為已接受。
5、若提案被接受,獲取接受函,如有需要應修改申請表。此後提交15
份完整申請文件的影本及PDF檔(經由MIC或DICA省/邦辦事處審
核)。另為省及邦投資委員會準備PowerPoint簡報。
6、參加省/邦投資委員會,以獲取省/邦的投資認可,並對投資活動進行
介紹。無需參加MIC認可的會議。
7、MIC或DICA省/邦委員會將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篩選驗收,如果批
准,將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認可證(Endorsement)。副本予有關聯盟
部、國家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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