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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礦產獎勵

                                1982 年礦業法修正,提供新設礦業公司得享 5 年較低稅賦及權利金


                           之獎勵,並限定現有及新創礦業公司全部稅賦不超過 55%,此外,對探
                           勘、開採所需之機械、設備及材料等進口均可享受免稅進口待遇。


                    (四)觀光獎勵

                                凡為建築、探勘、擴張或重建旅館及觀光設施,所需進口本地在所

                           需規格及價格上無產製之建材、室內擺設、設備等,以一次為限,免除


                           進口關稅及相關規費。該國觀光業另享有 10 年免營利所得稅之獎勵,汕

                           埠市及首都兩處之觀光業,則前 5 年免營利所得稅,後 5 年則免 50%。

                    (五)外銷獎勵

                           為鼓勵生產非傳統性外銷產品,訂有兩種獎勵方式:

                           1、退稅制度:進口原料、半製品、包裝物品等專供外銷中美洲以外地


                                區者,政府退回其進口上述項目物品所繳之關稅及其他稅賦。

                           2、保稅制度:與前述情況相同,惟廠商於提供具結後,得免稅進口上

                                述物品以供產製外銷產品。

                    (六)自由貿易區鼓勵投資辦法

                           1、沒有限制外匯兌換。


                           2、所有進口生產機器、設備、裝置、零件、原料和供應品免關稅。

                           3、免除公司營利所得稅及省市地方稅。

                           4、進出口貨物通關可以在一天內完成,所需文件最少。

                           5、沒有聯邦、國家或本地收入、銷售或公司稅或費用。

                           6、沒有限制撤出利潤和資金。


                           7、豁免出口控制費用和關稅。

                    (七)後疫情投資獎勵措施:

                           宏國前任葉南德茲總統於 2020 年 10 月研擬「2020-2021 經濟重啟投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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