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宏都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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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四、資本所得稅
資本所得視同一般所得。
五、資本損失
依中美洲工業發展財稅獎勵協定,歸類為基本工業之畜牧及工業類,得向稅捐
當局申請特許,將資本損失列為所得抵減項目,最長不超過 3 年。
六、國外所得稅
所得稅法中,未規定國外所得已向當地國政府繳交之所得稅部分,得抵繳本國
所得稅。
七、銷售稅
以銷貨報單每月課徵 15%之銷售稅。
八、社會保險負擔
以最低工資薪水為基礎,在自付額方面,員工人數超過 11 人以上,雇主負擔
63.6%,員工 36.4%;員工人數低於 10 人者,,雇主負擔 66.3%,員工 33.6%。
九、財產稅
為市政稅。財產之課稅值由市政府決定,一般每 500 美元課徵 0.75%。
十、進口關稅
除非經政府或貿易協定特許,進口貨品一律課徵關稅,課徵基礎為貨品之到岸
價格(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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