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宏都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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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四、資本所得稅



                       資本所得視同一般所得。



                  五、資本損失



                       依中美洲工業發展財稅獎勵協定,歸類為基本工業之畜牧及工業類,得向稅捐

                  當局申請特許,將資本損失列為所得抵減項目,最長不超過 3 年。



                  六、國外所得稅



                       所得稅法中,未規定國外所得已向當地國政府繳交之所得稅部分,得抵繳本國

                  所得稅。



                  七、銷售稅



                       以銷貨報單每月課徵 15%之銷售稅。


                  八、社會保險負擔



                       以最低工資薪水為基礎,在自付額方面,員工人數超過 11 人以上,雇主負擔


                  63.6%,員工 36.4%;員工人數低於 10 人者,,雇主負擔 66.3%,員工 33.6%。


                  九、財產稅



                       為市政稅。財產之課稅值由市政府決定,一般每 500 美元課徵 0.75%。



                  十、進口關稅



                       除非經政府或貿易協定特許,進口貨品一律課徵關稅,課徵基礎為貨品之到岸

                  價格(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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