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宏都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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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十二、關稅



                    (一)從價稅及從量稅


                                進口物資徵收從價稅及從量稅;從價稅係按進口貨品之CIF價格徵收

                           5%~35%不等之稅,製成品稅率最高,燃油、潤滑油與動植物稅率最

                           低;從量稅係按重量徵收,自每公斤徵 0.005 美元至 0.5 美元不等。

                    (二)附加稅


                                按第 54 號法案,對原料再徵CIF5%之附加稅,製成品 10%。又依據

                           第 50 號法案,對所有進口貨品除醫藥、血清、疫苗、奶粉、基本穀物、

                           種子、肥料、農藥、牛隻外,徵收 20%之附加稅。又按 1984 年第 84~85

                           號法案,對所有進口貨品CIF價格課以 5%海關行政費。另部分產品課徵

                           如同我國之奢侈稅,稅率視關稅號列而不等。



                  十三、利潤及本金之匯回



                       依據宏國憲法,外人企業享有與國人相同之權利義務。對於股息、利息、權利

                  金或本金之匯回,沒有限制。惟大筆美元進出亦需向宏國中央銀行完成申報。



                  十四、外匯管制



                       宏國由中央銀行執行外匯管制,匯入(出)大筆資金均須向中央銀行申報獲批

                  准始得完成,惟仍視中央銀行規定等因素而時有調整。



                  十五、利率水準



                       宏國金融業雖然在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之要求下進行改革,大

                  致上達到透明化及自由化的程度,但因風險難以控制,利率水準仍居高不下,動輒

                  達到 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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