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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臨時進口法


                                對產品全數外銷中美洲以外國家之企業,其生產過程所需用之原

                           料、半成品、樣品、模版、附件、包裝材料、零件、機器、設備等之進

                           口,可享免除所有關稅、領事費用或行政費用之優惠待遇,上述機器設

                           備可在 5 年後,經有關單位核准後轉讓。

                    (二)投資法


                                宏國國會於 1992 年 5 月通過投資法,給予外人投資企業享有與本國

                           企業完全相同之權利義務,減低政府之干預及保證資金之自由匯出入。

                    (三)自由貿易區法(ZOLI)

                                自由區內生產所需之資本財及貨品免除進出口稅、所得稅、市政

                           稅、資本自由匯出入等優惠。宏國國會於 2020 年 2 月通過「自由貿易區


                           法」改革法案,簡化國內外企業之公司登記申請程序;將企業享有之 10

                           年優惠期,延長至 15 年;調整以經濟發展部為單一作業窗口,免除以往

                           需向不同單位申辦手續之時間及成本。

                    (四)加工出口區法

                                授權私人投資設置之加工出口區得完全享有與自由工業區同等之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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