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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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建築物或推行任何工程,若該建造工程可能造成新污水或排出物者。
2、在任何土地或建築物內建造或推行任何工程,若該建造工程將依據
1974年環境質量法第19條規定,使該土地或建築物成為一個指定的場
地(Prescribed Premise)者,通常即指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指
定廢料的處理與清除設備。
(四)安裝焚化爐、燃燒設備及煙囪核准函
申請執行下列活動者須獲得環境局局長事先的書面核准:
1、依據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第4條及第一附表詳述的鄰近
住宅區的新裝置。
2、依據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第36、38條,任何建設、裝
置、搬遷或改裝燃燒設備,若該設備每小時消耗30公斤以上粉狀或固
體燃料或每小時消耗15公斤以上液體或氣體燃料者。
3、任何煙囪的建造、裝置、搬遷或改裝,若空氣污染物可能從煙囪內
被排出者。
(五)使用指定場地及指定運輸工具的執照
1、占用及操作指定場所,即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處理與清除指
定廢料的設備者,須持有執照。
2、自2005年8月15日起,使用指定運輸工具,須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
(指定運輸工具)條例持有執照。所謂指定運輸工具包括由安裝在本
身內的裝置所推動者、在陸上或水上使用而建造或改裝者、用來移
動、搬運、放置或存放指定廢料者。
(六)其他環保規定
1、廢氣與廢水排放標準
工業界須遵守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及1979年環境素
質(污水與工業廢水)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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