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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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指定活動對環境衝擊的評估
投資者應察看其活動是否須依據1987年環境質量(指定活動)(環境
衝擊評估)條例,需評估環境衝擊,以工業為例,各項產業達到該條件
者,皆須經過本項評估(其餘農業、漁業及基礎設施等另有不同規定)
1、化學物質—每項產品或多項產品,每日產能總和超過100公噸者。
2、石油化學品—任何計畫皆須環評。
3、非鐵金屬—任何鋁及銅金屬冶煉者皆須環評;其他金屬冶煉為日產
達50公噸以上者。
4、非金屬業—水泥熟料每小時產量達30公噸以上者。
—使用旋轉燒窯生產石灰日產達100公噸以上者,及使用垂直窯日產
量達50公噸以上者。
5、鋼鐵業—以鐵礦砂為原料,每日需求超過100公噸者,若以廢鐵為原
料,每日需求超過200公噸者。
6、船塢--載重量超過5,000公噸者。
7、紙漿與造紙—每日產能超過50公噸者。
(二)非指定活動的地點適當評估
地點適當評估係視該地點是否與公布的地區發展藍圖及鄰近土地用途
相互協調、是否設有緩衝區、該地區接受額外污染的能力及廢棄物處理
的規定等。馬國環境局出版的「工業座落與分區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Siting and Zoning of Industries)」列有各種工業的適當緩衝區的規定。有潛
在危險的工業計畫提出者,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環境局風險評估報告,
作為選址考慮的一部分。
(三)建造核准函
任何有意執行下列活動者須先獲得環境局局長的書面核准函:
1、依據1979年環境質量(污水與工業廢水)條例第4條規定,建造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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