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馬來西亞
P. 67
投資法規及程序
2、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
依據1999年環境質量(冷媒管理)條例及1999年環境質量(鹵化
烴管理)條例,臭氧層破壞物質被列為對環境有危害之物品,利用該
類物品的新投資案,將不被核准。
3、指定廢料的處理
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指定廢料)條例,將77種指定廢料歸類為
下列5大類,並受到2005年環境質量條例(指定廢料、指定運輸工
具)、2006年環境質量規定(指定場地)、2006年關稅第五號修定規
定(禁止出口、進口)等管制。指定廢料亦可在廢料生產者的場地內
儲存、回收或處理,這些活動雖不須環境局的執照,但從廢料生產日
起,最長可儲存180天,且該場地的累積廢料數量不可超過20公噸。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