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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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四、投資獎勵措施
馬來西亞的直接與間接稅務獎勵,係分別由1986年投資促進法、1967年所得稅
法、1967年關稅法、1972年銷售稅法、1976年國內稅法及1990年自由區法加以規
範。
馬來西亞政府於2021年4月宣布,同意放寬馬國投資發展局(MIDA)所提供
的製造業與服務業投資獎勵措施,以促進投資及增加投資人的信心進而振興馬國經
濟。
按照馬國投資發展局正常程序,提出申請的公司須遵守部分條件,並按照該局
發出的批准信函中的規定在特定期限內落實已批准的投資計畫。然隨著前述機制放
寬,在遵守政府設定的條件前提下,該局可考慮對提出申請的公司在達到批准的門
檻或達到其批准的投資計畫的落實時間給予寬限。前述放寬措施期限為2020年至
2021年。欲提出申請的公司須根據馬國國際貿易暨工業部(MITI)以及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所制定的現行政策,儘速向馬國投資發展局提出申請,並提
供相關的支持文件。
(一)適用於製造業部門之獎勵措施
1、提供製造業投資的主要獎勵措施,包括新興工業地位與投資賦稅減
免。
(1) 新興工業地位
獲得新興工業地位(Pioneer Status)獎勵之公司,可獲得減免法
定所得稅30%之優惠。減免稅負期間由生產日起算,為期5年。
(2) 投資稅負抵減
投資者也可選擇享受投資稅負抵減(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簡稱ITA),以替代上項新興工業地位獎勵。核定享有ITA資格之
公司,從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當天起算5年內,經核定之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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