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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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章程內條規)將繼續沿用在有關公司上,直到有關公司解散為止,不過,擔保有限
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仍強制須制訂章程。(六)自2017年1月31日
起,一家公司可選擇是否採用公章(Common Seal),在執行工作時必須遵守第9部
分第2節所述的程式,包括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決定採用公章。(七)自2017年1月31
日起,所有私人公司無須再舉行常年大會或年度會議,所有決定皆可通過決議的方
式落實。(八)在新法令下,提呈年報的要求將以公司成立的周年為基礎,而提交
財務報表的日期將不得遲於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的7個月。(九)公司委員會建議所
有公司持有人在審查、制訂或實施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與相關政府部門、機構、組織
等有關的政策及程式時,須考慮到新法令所作出的變動。
前述詳情可瀏覽馬國公司委員會網站http://www.ssm.com.my/en
(一)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規定
1、在馬來西亞境內設立營業場所或從事業務之外國公司,須向公司委
員會登記,即提出13A表格及繳交30馬幣,向吉隆坡的公司委員會或
其在國內的任何支部提出申請保留名稱。若擬使用之公司名稱可被使
用,申請則被核准,且名稱可保留3個月,該期間應向公司委員會提
交下列文件(公司註冊費視資本額大小,約需1萬-7萬馬幣):
(1) 經原註冊國驗證之公司執照影本(或具有同等效力)一份
(2) 經驗證之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或其他規範性或描述其組織章程
之正本一份(公司組織大綱包括名稱、宗旨、擬註冊之資本、每
股金額;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內部事務管理及事業經營的條規)。
自2017年1月31日起成立的公司,可選擇是否採用章程;至於在
2017年1月3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現有的章程(備忘錄及章程內
條規)將繼續沿用在有關公司上,直到有關公司解散為止,不
過,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仍強制須制
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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