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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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2) 國內產量不足或因可享東協共同有效關稅(5%或更低),致其進
口量增加者,內銷比率可提高至80%。
(三)股權持有之相關保證
股權參與已獲核准的公司,將不須於任何時候重整其股權結構,但公
司須繼續遵守其原本獲准之條件,並保有其投資案原本特色。
(四)投資保障協定
投資保障協定可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下列各項保障:
1、保障不收歸國有及徵用。
2、被收歸國有或徵用時,確保迅速及足夠之補償。
3、利潤、資本及其他收入可自由移轉。
4、依解決投資爭端公約(馬國自1966年加入會員)之規定處理投資紛
爭。
馬來西亞對於外國投資給予最惠國待遇,但並未給予國民待遇。
國際貿易暨工業部對於馬國境內經核准之各項投資案,依個別之投資
保證協定核發保證書(letter of coverage)。
(1) 與馬來西亞簽訂投資保證協定集團
*東協(ASEAN)
*伊斯蘭教國家組織(O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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