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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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4、自2017年1月30日起,個人也可成立公司,出任單一董事,而不再需
要至少二人擔任董事,惟上市公司仍須遵守至少兩人擔任董事的基本
要求。董事必須在馬來西亞境內擁有主要或唯一之居住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不得超過70歲。公司董事不一定須為股
東。
(三)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
1、依據1965年公司法向公司委員會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人投資於製造業,須向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提出申
請,該局係一站性單一窗口服務單位(ONE STOP AGENCY),貿
工部、財政部、人力資源部、移民局均派有代表駐局協助處理各項相
關申請案;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工廠執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賦稅減免( TAX INCENTIVE )、外籍員工職位
(EXPATRIATE POST)等,經該局審核後送交ACTION COMMITTEE
ON INDUSTRY(ACI)委員會,批准後發給各項准證。
3、向MIDA申請執照之同時,可進行工廠用地之物色;若係向州政府取
得土地,須憑工廠執照或MIDA所核發之從事製造業之證明信函申
辦。
4、取得工廠執照後,一般須於6個月內投入生產,但有正當理由者(如
尚未取得用地),亦可申請延長。
5、產品外銷達80%以上且非設於加工出口區之工廠,可向當地關稅局申
請為保稅工廠。
6、加工出口區(FREE ZONE)係由聯邦政府規劃、撥款,交由州政府
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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