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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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用來抵銷減免期後的收入;或
(2)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招致的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100%的
減免,從招致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當天算起。這減免可被用來抵銷
每估稅年的法定收入的100%。未用的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
完為止。
4、中小型企業獎勵措施
自2009年起,股本在250萬馬幣以下的中小企業,可對其50萬馬
幣法定收入,享有公司稅減免20%的優惠,超過部分仍按25%計算。
自2012年3月2日起,股本不超過50萬馬幣,且馬來西亞國民擁有
之股份至少占60%;或者是股本在50萬至250萬馬幣,且馬來西亞國
民擁有100%股份的小型製造企業,如從事推廣活動或生產推廣產品
(engaged in promoted activities or producing promoted products)者,
可申請下列獎勵之一:
(1) 新興工業地位:公司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稅,為期五年。新
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轉延後,
用來抵銷減免期後的收入;或
(2)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招致的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60%的
減免。這減免可被用來抵銷每估稅年的法定收入的100%。未用的
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該項優惠申請條件為:
(1) 產品的附加價值至少達25%。
(2) 管理、技術與監督人員比例最少為20%。
5、對生產特定機械與設備的獎勵
生產特定機械與設備(名單請詳見MIDA網站),可獲得下列獎
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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