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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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2)再投資現有公司的獎勵:
A. 新興工業地位:由再投資增加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稅,為期
十年。新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
轉延後,用來抵銷減免期後的收入;或
B.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獲得之額外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
100%的減免。此減免可被用來抵銷每估稅年的法定收入的70%。
未用的減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8、製造業的額外獎勵:
(1)再投資減免
再投資減免是給予那些從事製造業及指定農業活動的現有公
司,因擴充產能、進行自動化、現代化或產品多樣化,生產同一
行業相關的產品而再投資者,條件是該公司已作業至少36個月,
從2009年估稅年起生效。
減免額是合格資本支出的60%,並可被用來抵銷估稅年法定
收入的70%,未用的減免額可結轉至以後年度,至用完為止。
若公司達到的生產力,超越了財政部規定的水準,公司可將
再投資減免用來抵銷估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從第一次的再投資那年算起,再投資減免可連續15年被享
用。公司只能在合格計畫完成後,即建築物建成後或廠房或機械
被啟用後,才能提出要求。從2009年估稅年起,若相關資產已申
請再投資減免,集團內另一家關係公司購買資產將不得享有再投
資減免。
因再投資而取得的資產在再投資後的五年內不得轉讓,從
2009年估稅年起生效。
有意在新興工業地位期屆滿前進行再投資的公司,可放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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