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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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製造業執照
1、1975年工業協調法
依據1975年工業協調法(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簡稱ICA)
規定,凡從事製造業的公司,其股本總額達250萬馬幣(含)以上,
或全職員工達75人(含)以上者,均須向「國際貿易及工業部」(簡
稱貿工部,MITI)申請工廠執照(實際則交由其轄下之「投資發展
局(簡稱MIDA)」審核、辦理)。
(1) 依本工業協調法,有關定義如下:
A. 「製造業活動」,是指因使用、銷售、運輸、交送或處置之目的,
而對任何物品或物質實施製作、變更、混合、裝飾、潤飾或其他
處理或採用之活動,包括零組件之裝配及船舶之修理,但不包括
與一般零售或批發交易有關之任何活動在內。
B. 「股本總額」,是指公司實收資本、儲備金、股本溢價餘額,以及
損益分配帳餘額的總和。
C. 「全職員工」,是指在公司內每天至少工作6小時,每個月至少工
作20天,且有支薪的所有員工。
(2) 核准指南
由於馬國工業快速成長,對勞力需求增高,導致人力市場緊縮,
因之投資案的投資金額與員工比率若低於每人5萬5,000馬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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