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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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資環境簡介
証(簽證)」(日本海外使領館核發),居留超過90天者,須於居所確定
後,向管轄之區役所申請在留卡(Residence card)及個人編號(My
Number)卡。
(六)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1、其他個別法有關核可、報備、登記等規定
例如藥事法規定醫藥品、化妝品的製造、輸入及販賣,需取得
開業、製造、輸入及販賣之許可。另,酒稅法、保險業法等依貨品
別規範業務,須事先進一步確認取得許可、進行報備及登記之必要
性。
2007年5月1日起公司法開放外資企業「三角合併」之M&A政
策,准許外商在日本的子公司運用海外母公司之資金或股票換取日
本上市公司股權。
2、立地及環境規定
零售業於2000年6月施行『大規模小賣店鋪立地法』後,設立
店鋪須符合周邊條件及負擔資源回收義務。關於家電、食品、建
材、包裝容器等,法律均規範業者須進行資源回收。有關工廠設廠
用地,於『工廠等制限法』、『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本法』中各有
有其限制。從環保的觀點,『工廠立地法』要求廠地內須綠化及設
置公共設施等。
針對環保及公害防治部分,還有個別法規範空氣污染、污水、
噪音等問題,此外亦有地方政府施行更嚴格之法規。
3、僱用相關規定
僱用員工時,公司需訂定「員工就業服務規則」,提交「勞動
基準監督局」。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向「社會保險事務所」、僱用保
險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津貼支出向「稅務署」分別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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