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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日本政府在OECD資本移動自由化規約等國際投資規範的範圍內,保留部分
自由化業種,限制外國人須取得事前許可,才得以進行直接投資。其具體內容如
下所示:
(一)涉及妨礙「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之虞的業種
1、「國家安全」:武器、航空機、核能、宇宙開發及火藥等製造業。
2、「公共秩序」:電力、瓦斯、熱供應、通信、廣播、自來水、鐵路及旅
客運送。
3、「公眾安全」:生物學製劑製造業及警備業。
(二)涉及妨礙日本國內經濟正常運作之虞的業種
農林水產業、石油業、皮革暨皮革製品製造業、航空運輸業、海運
業等。至於其他業種可於事後再向財務省及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另,外商在日投資,須受「外匯及外國貿易管理法」、「會社(公
司)法」、「獨占禁止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法律規
範,其標準與一般日本公司相同,並無特別優惠或限制。此外,視產業
類別,依據主管部會法令取得營業許可。
日本相關投資法令如次:
(一)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簡稱外為法)
除部分業種及國家外,原則上採行事後報告制,應於交易或發生投
資行為日,抑或該投資交易之支付日,兩者間以較晚的日期為準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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