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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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度。
3、免除事前申請制度之例外措施:即便不參與公司經營,然若對核能、
武器製造及IT等日本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之產業進行投資,亦須事前
申請。日本財務省列出須提出事前申請的「核心業種」,包括武器、
航空、宇宙、核能、軍商兩用、網路安全、電力、瓦斯(硬體管線、
液化石油氣等)、通訊、自來水、鐵路、石油(石油裂解、儲存、原
油暨天然氣)、醫藥品、醫療器材,以及稀土等重要礦產相關行業
等。該省公布外人直接投資時須事前提出申請之企業清單如下:
www.mof.go.jp/international_policy/gaitame_kawase/fdi/ list.xlsx。
(二)商業登記法、會社(公司)法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置分支機構後3週內,須完成登記手續
(於法務局登記所辦理),未完成登記前不得營業。另,設立日本法人
時,會社法亦有其他規定。
(三)獨占禁止法
依據獨占禁止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業者締結合併之際,若其中一
家國內銷售總計超過200億日圓,且另一家業者國內銷售總計超過50億
日圓,則須事前向「公正取引委員會(相當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申請。
(四)稅法
須向稅務署及地方政府的稅務機關提出法人設立或開業報備,法人
所得稅(以年所得介於400萬至800萬日圓為例)為27.55%,個人所得稅
最高稅率為45%。詳細必備文件及稅制須向稅務署確認。
(五)出入國管理法.外國人登錄法
開設事務所或分支機構時須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法務省
入國管理局核發)、「短期滯在查證(短期居留簽證)」或「投資經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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