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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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資環境簡介
起20天內,經由日銀向財務省及事業主管機關依投資類別提出報告書
(外國投資者非居住者時,需由居住者作為代理人提出報告)。
須事前提出申報的業別包括飛機、武器、火藥、核能、宇宙開發產
業、保全業、疫苗製造等及可能對國家安全保障及公共秩序造成障礙之
行業;可能對日本經濟運作產生不良影響的業種;OECD資本移動自由
化規約允許保留自由化業種(農林水產業、石油業、皮革暨皮革製品製
造業等);以及無締結條約的國家(未列於對內直投命令別表1的國
家)。至於外資持股比率未達10%的案件則不需申報。
日本政府為防止重要技術及機密情報外流,與歐美同步嚴格控管外
資對日企業之投資,2019年11月22日通過《外為法》修訂案,並於2020
年5月8日正式施行,加強對外國投資包括核能及IT等涉及日本國安相關
日本企業的規範。然海外投資者擔憂此嚴格措施恐影響渠等對日投資,
故如何在維護國安及吸引外資取得平衡實為日本政府的課題。外資企業
若符合下列事項,則須依據《外為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
定,事前向財務大臣及該事業主政機關申請。本次《外為法》修訂內容
摘要如次:
1、適用對象:外資企業若符合下列事項,則須依據《外為法》第27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事前向財務大臣及該事業主政機關申請:
(1)外國投資者取得與日本國安相關日本企業股份1%以上(修正前
為10%以上)。
(2)外國投資者提案更迭被出資日本企業之高階經營‧管理階層人
員、買賣被出資企業之重要業務部門。
2、新設免除事前申請制度:針對包括避險基金等不參與公司經營之外國
資金運用公司或保險公司,以及外國證券公司之自營交易、外國銀
行、外國保險公司及外國運用公司之股票交易等適用免除事前申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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