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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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 又自2015年3月1日起,海外投資者凡欲購買超過1,500萬澳元之澳
洲農地需經FIRB審查同意後方能購買,先前海外投資審查門檻為
2.52億澳元。另澳洲將配套建立完整外資投資農地資料庫。
2、銀行業(Banking)投資案:
外人擬在澳投資設立銀行須符合「Banking Act 1959」及「Banks
(Sharesholdings)Act 1972」等2項法令規定,以及澳政府相關銀行
政策之規定。任何擬購併或收購澳洲銀行之投資案件,將以個案方式
進行審查。
3、民用航空業(Civil Aviation)投資案:
(1) 國內航空服務:
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之外國航空
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內航空公司,惟個別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
比例上限為25%,所有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之外國公司之集體
(aggregate)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40%。但在某些特殊情形
下,澳政府可考慮同意投資持股比例超過上述規定。另所有外國
投資人(包括未經營澳洲航線服務者)亦可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
益下,取得澳洲國內航空公司100%之股權,或成立一新航空公
司。
(2) 國際航空服務:
在不違反澳洲國家利益下,外國航空公司可投資澳洲之國際
航空公司。個別外國航空公司在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上限為
25%,所有外國航空公司集體投資之持股比例上限則為35%。其
中Qantas為澳洲國家航空公司,加訂所有外人持股上限49%。此
外,許多國家利益因素亦將列入考慮,包括董事會成員之國籍及
該企業營運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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