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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洲外人投資審查機制45年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前揭修正案於同年12月
18日經國會三讀通過,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嗣經澳洲投資審議委
員會(FIRB)於2021年1月4日公告指導說明(Guidance Notes),相關修
法指導說明之重點如次:
1、有關外人投資案符合應通報要件者,須向財長通報取得核可,始得
進行後續投資程序,如應通報案件(notifiable actions)或應通報國安
案件(notifiable national security actions)。應通報案件之4項要件包
括:(1)外國投資人、(2)取得澳洲土地或土地實體(如礦業及生產
物業)、直接投資(10%或以上股權)澳洲實體或澳洲農企業、取得
澳洲實體相當股權(20%或以上股權)、澳洲媒體事業至少5%之股
權、(3)超過投資金額審查門檻、(4)未符合豁免條件。另外國政府
投資應通報案件之2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政府投資
人、(2)取得澳洲實體或企業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權)、新設立
澳洲企業、取得物業權益或取得礦業、生產或開發之實體至少10%權
益。應通報國安案件之3項要件包括:(1)符合本法定義之外國人、
(2)取得國安事業或經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直接權益(10%或以上股
權)、新設立國安事業、取得國安土地或取得國安土地開發物業之權
益、(3)未符合豁免條件。
2、加入國家安全測試機制,涉及國家安全土地投資案、租賃國家安全
土地以及直接投資相關國家安全事業(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如
電信、能源、港口、數據以及小規模國防產業供應商與服務提供者等
科技業納入適用,均應通報財長取得核可後始得進行投資。
3、賦予財長對指定投資申請案進行審查(“calling-in” an application for
review)之權力以及賦予財長對已核准之投資案否決或附加條件之最
終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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