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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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智利、紐西蘭與美國投資者適用審查門檻
12.16億澳元。其他國家適用0元。
(3) 來自與澳洲未簽定FTA國家(如我國)之私人投資者之審查門
檻:
A. 農業用地:泰國投資者適用5,000萬澳元審查門檻;其他國家投資
者為1,500萬澳元。
B. 已開發商業用地:2.89億澳元;另涉及礦業與關鍵基礎建設(如
機場或港口等)之敏感產業用地則適用6,300萬澳元。
C. 礦業與生產相關物業:適用審查門檻為0元。
(4) 外國政府投資人:任何土地相關權益適用審查門檻皆為0元。
7、有關商業投資之規定要點如次:
(1) 外人投資取得有價證券或資產之權益或投資澳洲關聯公司、單位
信託與企業,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2)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實體相當權益(至少20%)超過審查門檻金
額,必須事先取得投資許可。
(3) 其他涉及併購有價證券或資產之商業投資或將適用較低之審查門
檻比例與審查門檻金額。例如:
A.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農企業直接權益(通常為10%或取得控制權)
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B. 外人投資取得澳洲土地上市公司10%以上或澳洲土地未上市公司
5%以上,超過審查門檻金額。
C. 外人投資取得10%以上澳洲媒體事業,無論其金額規模。
D. 外人投資取得國安事業直接權益或專營國安事業之實體,無論其
金額規模。
E. 新設立國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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