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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政策與法令
(一)澳洲投資政策架構
依據澳洲憲法劃分聯邦議會及州/特區議會之權限,聯邦議會負責制
訂有關國防、外交、所得稅、銷售稅、關稅、貨物稅、社會服務、跨州
與海外商業、郵政服務、通訊、銀行事務、通貨、著作權、專利及商標
方面之法令,其餘立法權則歸屬於州/特區議會,主要包括:教育、司
法(含大部分刑法及商法)、住房建築、農業、交通、水利及礦產資源
等。
1、投資審議機構:澳洲財政部所轄外資審議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係澳洲之外人投資主管機關,其主要業務職掌
如下:(1)審查外人來澳投資之投資申請案;(2)為澳洲政府之投資
政策提供諮詢;(3)投資申請案若不符澳洲投資法令規定,FIRB可
提供必要之修改指導。澳洲聯邦政府雖透過FIRB制訂投資政策及審
核投資案件,惟澳洲憲法並未明確界定投資業務事權之歸屬。因此澳
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多以「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s)作為審
批標準,故該委員會之審查標準,常為外人關切。例如2016年澳洲政
府拒絕長江和記實業與中國大陸國家電網競購澳洲電網公 司
(Ausgrid)及2018年駁回香港長江基建集團(CKI)併購澳洲最大天
然氣管路公司APA Group等案,引發澳洲各界呼籲政府應明訂對外人
併購案之國家利益評估(national interest test)以及提高透明度。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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