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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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資產達500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員工數達50人者。
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兩項者,即屬小型企業。依據澳公司法,小型
私營公司無須製作大型私營公司所須提出之較為繁雜之財務報告。惟
倘小型私營公司係由外國公司所控有,則仍有義務製作與大型公司相
同之財務報告。所須製作之財務報告包括:
- 提出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任命審計員審計公司之財務報表;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之4個月內,向澳證券委員會提交財務報表,並
向各股東提供報表副本。
- 提出報稅單,說明董事身分、主要業務活動、所發資本之詳情、
債務清償能力及其它事項。
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ies):
需自大眾籌募資金,依法成立之上市公司。澳公司法規定,上市
公司至少須有3位董事(Directors),其中兩位須為居住於澳洲之自然
人。另每年除須就公司之董事、持股人、資金及其他特殊事項向澳證
券委員會提出年報外,亦須提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公司之
稽核報告,以作為該委員會稽核之參考。
3、無責任公司(No Liability Companies):
澳公司法提供1項以採礦為目的之特殊型態之公司-無責任公
司。此類公司僅能從事採礦業務活動,公司名稱之後加註”NL”以
表示其性質。該類公司具有下列兩項特徵:
- 持股人並無契約約束之繳款責任,惟經催繳後未付款之持股人將
喪失其股權,該股份將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 得以票面價值之折扣價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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