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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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4、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ies):
依據澳公司法規定,擬在澳洲營商之外國企業須向澳洲證券委員
會辦理註冊登記,註冊時並須任命一名在澳代理人。該代理人可為在
澳居住之個人或設籍於澳州之公司,並經授權代表外國公司接受傳
票、通知書及負責外國公司之一切義務。
註冊後之外國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其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並須在公司所有之公開文件上標註其註冊號碼。另在滿足下列
條件下,外國公司亦可移址至澳洲:
- 外國公司不得在國外進行管理;
- 公司之移址須符合該公司原註冊地之法令規定並獲核准;
- 原駐地法令倘未對公司移址加以規定,其移址須獲三分之二股東
之同意。
外國公司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歸化成為澳籍公司(Naturalising
company):
- 澳人持股比例須在25%以上;
-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澳國民在董事會之比例須占多數;
- 公開承諾將提高澳人之持股比例至51%以上,並依照該公司、主
要持股人及澳政府所達成之協議,定期與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
(FIRB)就提高該公司澳人持股比例至51%事進行諮商。
在達到澳人持股比例為51%之目標,並與澳政府及該公司主要持
股人取得協議後,該公司將可獲准歸化為澳洲籍。另外國公司歸化為
澳洲籍須依「Foreign Acquisitions & Takeovers Act」規定,不得有違
澳國家利益。歸化為澳洲籍之公司可享有某些利益,如該類公司於進
行新自然資源開發計畫時,即無須向澳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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