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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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率由雇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2%、員工負擔月薪之11%。非馬來西亞籍
國民的雇員可豁免繳納,但也可選擇加入,由雇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僱
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馬國政府於2016年1月28日宣布,自2016年3月1
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員工公積金繳納率可由11%降低為8%,惟員
工仍可選擇繳納11%。至雇主繳納率惟持不變。
(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
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制雇主需
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
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
1、工傷保險計畫-由雇主按雇員月薪的1.25%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
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2、失能養老金計畫-按雇員月薪的1%繳納,由雇主及雇員平均分攤,
就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
供保障。
(四)1952年勞工賠償法
該法強制雇主為員工投保,另該法的附屬法--2005年外籍工人賠償計
畫(保險)條例,亦規定僱用外籍工人的雇主,須向此條例指定的保險
公司投保,俾為在工作時間內外所造成的意外傷害,提供賠償。
(五)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定雇主、雇員、自營業者以及機器與材料
的設計者、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的一般職責。雇主須儘可能在實際
的情況下保障為其工作者的衛生、安全與福利,特別是提供及維護一個
安全的工廠作業制度。諸如僱用40人以上的雇主,須在工作地點設立一
個安全與衛生小組,其主要任務係檢討有關確保工廠工作人員的安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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