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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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
定如後: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週48小時。超時工作
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
為3倍。雇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
不能超過64小時。
女工雇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
間10時至淩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
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產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
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雇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
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國慶日、元首誕辰、州
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雇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
(1) 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
(2) 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3)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沒住院者:
(1) 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
(2) 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3) 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雇主與受雇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雇員公積金,繳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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