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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為提高財政收入、減少貧窮比率,菲國財政部已依據「10點社會經濟議程」
提出稅收改革法案,第1階段法案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第2階段法案「企業復
甦及稅務優惠法案」(CREATE)已於2021年3月26日由總統批准,於4月11日生
效,改革內容包括調降企業所得稅、調整經濟特區投資獎勵等。
(一)間接稅:計有下列幾種:
1、貨物稅(Excise Taxes):可分從量課徵及從價(4%-50%)課徵兩
種,須課徵貨物稅之產品計有烈酒、醇化酒精、菸草品、香菸、石油
產品、錄影帶、糖精、汽車、含糖飲料、醫美、外幣存款利息、非必
需品(如首飾、香水、休閒用之遊艇及船)、礦產品及本地產石油。
2、加值稅(Value added taxes):菲律賓於1988年1月1日實施加值稅制,
在1994年5月5日又通過擴大加值稅法(Expanded VAT Law)把範圍
擴及原未課VAT之商品、財產及服務業等。2006年2月1日起加值稅由
原來的10%提高為12%。
3、比率稅(Percentage Taxes)
有關適用業別及稅率如下:
銀行業:總收入之從0%至7%。
非銀行財務機構:總收入之1%至5%。
在菲營業之保險公司:總保費之2%-5%。
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總收費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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