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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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法規制度有利企業經商環境,以鼓勵策略性投資,需採取適當措施以加
速政府處理投資效率。該行政命令內容摘要如下:
(1)所有涉及核發投資相關許可證、執照、證書及授權之中央政府機
關及其地區與省級辦公室、政府持有之國營企業、其他政府機構
以及地方政府單位(LGU),均為此行政命令規範範圍。
(2)根據該行政命令,策略性投資係指符合菲律賓發展計畫或任何類
似之國家發展計畫之重要投資,該投資對菲國具重要性,以及對
經濟、環境,國家收支平衡帶來重大影響及貢獻,且具有綜合性
科技及工程設計,並能提升國家基礎建設能力。
(3)策略性投資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別:
A. 對國家具重要性之投資計畫:
主要依菲國「企業復甦稅務獎勵法(CREATE)法」第301條之規
定,由財政獎勵檢視委員會(FIRB)向總統推薦可給予財政獎勵
之投資計畫,通常具有助創造高價值工作機會、建立創新產業增
加經濟多元性、吸引重大外國及國內投資等特性。
B. 外國直接投資:外國投資促進暨行銷計畫所促成之外國直接投
資,且由跨部會促進投資協調委員會( The Inter-Agency
Investment Promot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所背書。
C. 策略投資優先計畫(SIPP)所涵蓋項目:
依據CREATE法第300條,菲國貿工部投資署(BOI)制定SIPP,
該計畫依據國家發展所需定義優先發展產業,凡屬SIPP優先發展
產業之本國及外國投資計畫即可認定為策略性投資。
(4)菲國貿工部投資署(BOI)應於該行政命令發布後6個月內,設立
策略性投資一站式行動中心(OSAC-SI),作為策略性投資申請單
一窗口,負責處理投資人所關切事項,如策略性投資之認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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