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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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透過進口取代品、及透過將部分生產出口所賺得外匯,而大量儲蓄
外匯。這是該門工業創設、擴充及發展營業的結果。
第十一節:符合環境的標準或規格-所有工廠,不論擁有者的國籍如何,必須符合
現行的法規,以保護及維持環境,並符合環境的規格。
第十二節:政府一貫的行動-政府任何機構、單位或政府部門所採取措施,不得與
本法案的條款抵觸,或廢除本法案的條款。
第十三節:執行細節-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配合投資委員會、證券交易署、及其他
有關政府機構磋商後,將於本法案開始生效後的120天以內,頒布細
節,以執行本法案。執行細節的副本必須提交菲律賓共和國國會。
第十四節:行政制裁-任何人違犯本法案的任何一條款,或抵觸登記的條件或執行
細節,或協助或慫恿抵觸行動,將被科以至多菲幣10萬元的罰款。
如果抵觸者為法人,將被科以罰款,相等的其現繳資本總額的1%
的一半,但不得超過菲幣500萬元,該法人的總理或職員須負其責任
者,亦將被科以罰款,不超過菲幣20萬元。
此外,任何牽涉的個人、公司、或法人,其在本法案所享受的一切
利惠將被剝奪。證券交易署有權基於任何人抵觸本法案或本法案的執行
細節,而施以行政的制裁。
第十五節:臨時條款-本法案的執行細節未生效之前,第226號行政令第2冊的條款
及其執行細節將仍然有效。
本法案的執行細節頒布後,在初步過渡時期的36個月期間,過渡時
期外資限制項目單的內容如下:
A名單:憲法及特別法律限制外國所有權的投資範圍。
B名單:
a、製造、修理、貯存或銷售槍械、槍彈、致命武器、軍需、炸藥、
煙火、及類似器材;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國防部發給執照,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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