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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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長、或教育、文化暨體育部長建議,由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印證;或
由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建議,由總統批准,並由總統頒布公告,予以
公布。
C名單:包括投資的範圍,目前的企業已經足能應付經濟的需要和消費
者的需要,因此不必再需要外資,這是由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根據
本法案第九節規定的條件所斷定的修訂名單後,須由總統批准,並
由總統頒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節的臨時外資限制項目名單於過渡時期結束時,將由國家經
濟發展委員會所制定及建議的第一個正規限制列單來取代。該委員會
必須依照本法案第八節及第九節所規定的條件及過程來制訂與建議。
第一個正規限制列單必須於過渡時期結束前的60天發表,並且於過渡
時期結束時立即生效。以後的外資限制列單將於在菲律賓兩家暢銷全
國的報紙刊登15天後,開始生效。每一個外資限制列單將於以後實
施,而不會影響刊登之日已有的外資。
第一個正規外資限制列單於過渡時期屆止時頒布及刊登之後,B
列單及C列單的修訂不得每2年超過1次以上。
第 九 節:斷定外資限制項目單的C名單所包括的投資範圍-菲律賓國民經濟此一
範圍內的事業者一旦請願,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得建議將某一投資範圍
列在外資限制項目單的C名單,因已斷定該投資範圍符合下列的條件:
1、該業被一般公司所控制,而這公司是至少由60%的菲律賓人所擁有
的;
2、該業的生產容量足以應付國內的需要;
3、該業已有充足的競爭;
4、該業的產品符合菲律賓的衛生及安全標準,或若沒有這等標準的存
在,符合國際的標準,並且與類似進口貨(價格在同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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