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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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司,外國企業投資之公司實收資本額要求為10萬美元。
2、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協調委員會(IIPCC),由菲國貿工部長擔任主
席,財政部長或次長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國家經濟發展 部
(NEDA)、投資署(BOI)、菲國經濟特區管理署(PEZA)、外交部
多邊暨國際經濟事務次長辦公室、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高等教育委員
會及技職教育發展署等機關。該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中長期促進外國投
資計畫(FIPMP)、審查外資對軍事、網路基礎設施和其他可能威脅
國家安全之投資、協助地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以及解決外國企業在地
經營問題。
3、有關IIPCC制定之中長期促進外國投資計畫,應與「國家稅收法
(NIRC)」第13章下所規範之策略投資優先計畫相一致,IIPCC應設
立入口網站提供及說明有關FIPMP詳細資訊,包括程序、聯繫窗口、
相關規定推行時間表以及有意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之本土企業名單。當
外國投資人尋求當地合作夥伴、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夥伴時,IIPCC應
諮詢當地商會、產業公協會或是個人合作夥伴。
4、適用本法並享有財務獎勵措施之已註冊外國企業,應制定並執行技
術移轉發展計畫,確保相關技術可移轉菲國。
5、從事促進外國投資業務之公務人員或雇員,應秉持最高標準之公共
服務精神及誠信原則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背「反貪腐行為法」
(RA 3019)第3條中任何應受懲處之行為,除依該法所定罰則外,
依據本法將另處以200萬披索以上,500萬披索以下的罰款。
6、新法第16條授權IIPCC在取得總統命令並與NEDA協調後,可對以下
外國投資活動進行特別審查:當該投資活動涉及軍事相關行業、網路
基礎設施、運輸網路、其他可能威脅國土安全及菲國國民福祉時,且
該活動由外國政府所控制公司或國營企業(獨立退休基金、主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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