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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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元旦 1天(西曆1月1日)
春節 5天
勝利節(解放日) 1天(西曆4月30日)
勞動節 1天(西曆5月1日)
國慶節 2天(西曆9月2日及其前1天或後1天)
雄王忌辰 1天(農曆3月10日)
2、 年假(第113條及114條)
越南法令規定勞工服務滿12個月,可休年假。在一般勞動條件
下之勞工,其年假為12個工作天。18歲以下勞工及在一般勞動條件
下從事繁重、具毒害或危險性工作者,年假為14個工作天。在嚴苛
勞動條件下從事繁重、具毒害或危險性工作者,年假為16個工作
天。另年假天數,以每5年增加1天為原則,對工作未滿12個月的勞
工,其年假天數應依勞工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
3、 無薪資之休假(第115條)
(1)婚假:勞工結婚可休假3天;勞工之子女結婚可休假1天;
(2)喪假:勞工之父母(包括配偶之父母)死亡、配偶死亡、子女
死亡之喪假皆為3天。
4、 產假(第139條):女性勞工之產假為6個月。配偶生小孩之男性勞
工可依照越南社會保險法規享有產假制度。
(四)勞工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費方面,雇主本來須負擔勞工薪資總額之18%,勞工自行
負擔薪資總額之8%。惟為協助業者調降生產成本,越南政府於2017年4
月14日發布第44/2017/ND-CP號議定「有關規定勞動事故及職業災害保
險基金之繳付額度」,雇主須負擔勞工薪資總額之比例調降至17.5%。
另據醫療保險法相關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雇主須負擔勞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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