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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自2022年10月1日起雇主與勞工負擔保險比例表
保險項目 雇主負擔比例 勞工負擔比例
社會保險 17.5% 8%
醫療保險 3% 1.5%
失業保險 1% 1%
合計 21.5% 10.5%
(五)女性勞動者(第135至142條)
雇主招募、僱用、加薪及決定工資時,須秉持男女平等原則。企業
如有男女均適合擔任之職務空缺時,必須優先錄用符合條件之女性勞
工。另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結婚、懷孕、產假或養育12個月以下之嬰
兒,將其解僱或單方面中止勞動合約,惟企業結束事業活動時除外。
女性勞工懷孕時,經醫生證明從事勞動將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時,
有權停止勞動合同,且不須賠償。
根據勞動條件,從事繁重工作或具毒害性工作,以及在偏遠地區工
作之女性勞工,可在產前產後休假合計6個月。女性勞工休產假期滿並
與資方協商後,可不支工資繼續休假一定期間。女性勞工休2個月產假
後,經醫生證明可提早從事勞動且無害健康者,可在產假期滿前上班,
但須事先通知資方;在此狀況下,女性勞工除領取資方給予之薪資外,
亦可向政府單位繼續支領產假補助津貼。
資方不得安排懷孕已7個月或養育末滿周歲嬰兒之女性勞工加班、
值夜班或外地出差。女性勞工已懷孕7個月時,應擔任較輕鬆之工作,
或每日減少1小時工作,薪資照算。女性勞工在生理期,每日可休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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