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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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資環境簡介
適用於生產高科技產品、供應高科技服務/勞務之企業及其相關之機關及
組織。
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第3條):
高科技企業除須符合已分別於第67/2014/QH13號投資法第75條及第
61/2020/QH14號投資法第76條第3項補充、修正之高科技法第18條第1項
a及b款規定,同時須符合下列標準:
1、自高科技產品取得之營業額須占企業年營收淨額之70%以上。
2、企業研發總支出(「包括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研發工作每年定期
支出等折扣,培訓及協助培訓越南各企業、科學技術組織、培訓中
心培訓研發人員之費用;版權費、應用於研發工作之工業產權對象
之所有權轉移費及使用費;專利、有效解決方案申請於越南認證或
保護費」與「總營業淨額-進項支出-按:包括原物料、進口及在地
採購之資金」)之比例:
(1)對於資金總額達6兆越盾以上及使用勞工人數為3,000人以上,上
述比例須達0.5%以上;
(2)對不屬於本條第2項a款之規定者,且投資金額為1,000億越盾以
上,使用勞工人數為200人以上,上述比例須達1%以上;
(3)對不屬於於本條第1及2項者,上述比例須達2%以上。
3、企業具三專程度以上,且直接參與研發工作之勞工人數與總勞工人
數之比例:(按:企業具三專程度以上,且直接參與研發工作之勞
工人數為已簽署期限1年以上或無期限勞動合約之人數,其中三專
程度之勞工比例不可超過總勞工人數之30%。)
(1)對於資金總額達6兆越盾以上,且勞工人數達3,000人以上,比例
須達1%;
(2)對於非屬於本條第3項a款規定者,資金總額達1,000億越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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