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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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府有關土地價格標準及土地價格計算方法之規定訂定每年土地使用
目的價格之1.0%。
2、都市中心、商業或服務中心、交通站、可產生特殊利潤或作為生產
地點之居民區、有利於從事生產經營貿易及服務等用地,省級人委
會可依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土地租金高於越南政府所規定之土地租金
標準,但土地租金上限不可高於3%。
3、對偏遠地區、山區、經濟社會條件艱困地區、經濟社會條件特別艱
困地區,以及農地、林地、水產養殖、製鹽及鼓勵投資項目及特別
鼓勵投資項目等用地,省級人委會可規定土地租金低於越南政府所
規定之土地租金標準,但土地租金下限不可低於0.5%。省級人委會
根據具體之地區、路段以及具體之土地使用目的,在執行過程中公
開公布適用之百分點。
4、興建地下工程之土地租金之計算不超過同一使用目的及使用期間之
陸上土地租金價格之30%。具體之土地租用價格將由省級人委會按
照當地情況來決定。
5、每個投資項目之土地租金費用在5年之內將無變動,5年之後若省級
人委會規定之土地價格及土地租用價格有變動,當地財政廳有權決
定下一期限之土地租用價格。
(二)水域租金
1、對不屬於2013年越南土地法第10條及第46/2014/ND-CP號議定第7條
第3款規定之水域,水域租金標準規定如下:
(1)有關特定水域之計畫:每年每平方公里為2,000萬至3億越盾。
(2)有關非特定水域之計畫:每年每平方公尺為1億至7.5億越盾。
2、每一投資案之水域租金係由省級人委會主席決定;若承租海面跨2
個省或直轄市以上之行政區,各省級人委會主席需協商提出一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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