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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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五)使用指定場地及指定運輸工具的執照
1、占用及操作指定場所,即棕櫚油廠、生橡膠加工廠及處理與清除指
定廢料的設備者,須持有執照。
2、自2005年8月15日起,使用指定運輸工具,須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
(指定運輸工具)條例持有執照。所謂指定運輸工具包括由安裝在本
身內的裝置所推動者、在陸上或水上使用而建造或改裝者、用來移
動、搬運、放置或存放指定廢料者。
(六)其他環保規定
1、廢氣與廢水排放標準
工業界須遵守1978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條例及1979年環境素
質(污水與工業廢水)條例的規定。
2、臭氧層破壞物質管制
依據1999年環境質量(冷媒管理)條例及1999年環境質量(鹵化
烴管理)條例,臭氧層破壞物質被列為對環境有危害之物品,利用該
類物品的新投資案,將不被核准。
3、指定廢料的處理
依據2005年環境質量(指定廢料)條例,將77種指定廢料歸類為
下列5大類,並受到2005年環境質量條例(指定廢料、指定運輸工
具)、2006年環境質量規定(指定場地)、2006年關稅第五號修定規
定(禁止出口、進口)等管制。指定廢料亦可在廢料生產者的場地內
儲存、回收或處理,這些活動雖不須環境局的執照,但從廢料生產日
起,最長可儲存180天,且該場地的累積廢料數量不可超過2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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